近日,西安一所民办高校的部分集资者找到当地教育部门寻求帮助,希望彻底排查该校的违规行为,兑现集资合同条款。
原来,这所民办大学现任校长2005年上任后,急剧扩大教育基地,先后兴办了两个新校区,近年又联合他人积极圈地,在“教育扶贫、信贷助学”之类的口号下,向社会公众大量集资,总金额高达3亿多元。贪大求快造成资金链断裂,学校现已封门停建。
自1997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发《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来,在经历了16年市场洗礼之后,中国民办高校显露出了不寻常的“疲态”,融资成为棘手难题,民办高校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
面对困境,民办高校如何突围?记者近日进行了采访。
民办高校的融资困境
“巨额的欠债就像一座大山压在肩头,让我们办学者无法放开手脚安心办学。”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的中层干部陈鸣(化名)告诉记者,学校由湖南猎鹰实业有限公司投资创建于1997年,由于学校建设投入巨大,到2009年,缺少资金让学校运转举步维艰。
在命运攸关之际,学校希望通过引进社会资本,实现办学主体多元化,以突破资金瓶颈。2009年,学校引进劳瑞德教育集团,由其出资成立了新的合资公司。新的公司成立以后,通过大规模注资使学校逐步摆脱了财务危机。
如今,学校的学生宿舍、综合楼、音乐楼等工程都开始动工,投资近3亿元,这种合作方式让涉外尝到了甜头。“学校基本上已经脱离了办学资金风险。”校长张放平在一次学校会议上公开宣布。
劳瑞德不仅带来了真金白银,而且带来了先进管理经验。学校管理逐步实现了规范化。“经过几年改革,学校实现了大变样,各个方面都显得很规范,现在我们再回过头看,以前在财务和内部管理上存在的诸多漏洞让我们倒吸了一口凉气。”陈鸣告诉记者。
正当学校为此感到高兴之时,一个有争议问题的出现让他们倍感苦恼。
“湖南省有关部门得知劳瑞德控股70%以后,希望稀释劳瑞德股份,使外方控股低于49%。这样一来,如果操作不当就可能会让已经安全着陆的学校重陷危机。”陈鸣对记者说。这样的局面让学校始料未及。
而实际上,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的主办方湖南猎鹰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之后,学校属于中外合资办学而非合作办学,对于合资办学,国家没有股权结构的规定,只是明确不能外商独资。”该校法律顾问告诉记者。
面对这种情况,学校该何去何从?在宁波教育局局长黄士力看来,民办高校的资金应该是,“不要问我从哪里来,只要看我是不是真正办教育”。
尽管涉外经济学院在资产结构方面还面临考验,但对全国大多数民办高校来说,涉外学院的烦恼只是一个“甜蜜的负担”,因为很多民办高校都深陷融资难的泥潭,为找钱而犯愁。
有公开数据显示,教育行业的投资在经过2008年的高峰——31起融资案例、6.3亿融资规模之后,在2009年便已陷入低谷,虽然2010年和2011年,中国民办教育行业融资案例数量和融资规模再次呈现上升趋势,但主要还是来自教育培训领域,高校投资鲜有涉及。
据了解,当前民办高校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四种途径:学生学费、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学校自身的产业开发。但多数民办高校走的是“以学养学、滚动发展”的道路,它是一种建立在少量资金或是“三无”(无先期投资、无自建校舍、无专职教师)基础上,主要依靠收取学费来维持其运转。在中国民办教育研究院副院长蒋国华看来,现在民办高等教育形成了一个特有的现象——两个90%现象:90%以上的民办高校90%以上的经费靠学费收入,其余不足部分则依赖银行和个人贷款。依赖学费的发展模式暴露了民办高校的财务运作风险,一旦其生源市场萎缩,学杂费收入下降,将直接威胁到民办高校的正常运作及可持续发展。
有学者做过分析,一个民办高校仅仅就其办学基本经费而言,在校学生人数在1.1万以上的时候,才可能进入良性循环。而低于6000人就开始赔钱,就必然要压缩教师和设备维持运转。所有在校生人数如果低于5000人,这所学校可能就会难以维系,陷入财政危机。近几年,受适龄入学人口减少和高校普遍扩招等因素影响,民办高校肩上的担子和压力也越来越重。
据北京城市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刘林介绍,相比学费滚动,政府资助少得可怜,在全国范围来看,大约在4%—5%。
“民办学校又不是后娘养的,凭什么不能获得公共财政资助?”在民办教育高端发展论坛上,一位民办教育专家尖锐发问。
从民办高校诞生起,政府过于强化非营利性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成为规范民办高校的主旨,恰恰忽视了政府对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扶持的责任,造成了独立学院发展限制偏“硬”、扶持偏“软”的困难局面。
比如,公办高校向商业银行贷款可以享受政府贴息的优惠,但民办高校却难以从政府获得贴息补助。公办高校师生可以申请政府研究资助,民办高校师生也不具有申请政府研究资助的资格,直到2008年才首次有两所民办高校获得国家社科资金和自然科学资金的资助,实现了零的突破。在财政政策上,公立和民办的双轨制不仅限制了民办高校的发展,事实上也决定了在社会地位上民办比公办“矮一头”。
在这种偏见或歧视倾向的影响下,民办学校的规模难以持续地扩大。同时,还导致许多投资者产生各种错误的效益观和不良的办学行为,也造成内部管理体制混乱、运行机制不健全等诸多弊端。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秘书长王文源认为,除了政府资助,另外3条资金渠道也不是那么通畅。
至于社会捐赠,一方面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社会捐赠文化,目前也缺乏税收等相关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受办学水平和社会公信力等因素限制,民办高校在目前和未来一段时期内,也很难有能力吸引到足够多的社会捐赠。民办高校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想要靠自身产业开发解决资金问题,也不现实。
王文源说:“学费是民办高校办学经费主要来源这种局面过去如此,现在如此,将来很长一段时期内也会维持,这是由当前我国的国情决定的。”
王文源表示,目前我国民办高校均为非营利性机构,社会上对部分民办高校营利问题的一些批评是站不住脚的。“至于将来是否会对民办高校的‘营利’、‘非营利’问题进行政策调整,属于顶层设计的范畴。目前,这一问题正在国家制度层面进行设计,不久将会出台。”
拿什么拯救脆弱的资金链
按照惯例,国家出台某一领域的促进法后,由于政策配套、法律准备都相对到位,必定会带动该领域的发展繁荣,民办教育也不例外。自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之后,我国民办高校在校生数量6年翻了10倍,民办高校数量也增长了近5倍。
“这种繁荣背后也有泡沫”,爱因森教育集团顾问陈国定认为,“热钱涌入民办高校,其实醉翁之意不在酒,而在资本运作”。
“一些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或是为了圈教育用地,或是将其当作一笔具有稳定收益的投资,学校只是其商业版图上的一步棋子。”这些学校大多教学水平不高,硬件师资投入不足,最后难逃转手或者倒闭的命运,但是从资本运作的角度来说,这些企业还是盈利的。
2009年,繁荣过后,媒体上随处可见民办高校资金链断裂、泡沫破灭的声音,全国民办高等教育委员会曾发布的一份总数为1134家的全国民办教育机构跟踪调查表明,已有超过半数的民办学校停办或无法查询,有超过一成的民办学校被其他机构兼并,基本正常运行的民办学校居然不足总数的四成。
刘林分析指出,一些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出现资金问题甚至资金链断裂,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举办者原始投入较少,依赖银行贷款、借债、私人融资等手段筹集办学资金,导致学校长期背负沉重的债务负担。二是举办者虽然初期进行了大笔投入,但后来又急于抽回办学经费。出现这种情况,往往是因为举办者自身(个人或公司)的资金链出现问题,殃及学校。三是学校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举办者利用学校筹集到的资金转做其他投资,结果却投资失败;更有甚者,有的举办者纯粹把学校当成“提款机”,为其经营其他业务服务。四是前期招生或融资成本过高,导致学校资金状况不良。他举例说,有的民办高校第一年招生时,为了激发招生人员的积极性,把所有学费收入都分给了招生人员,“他们这样做是希望在招生方面有一个好的开始,打算从第二、第三年开始,逐步增加学费收入”,刘林说。五是不当引入风险投资。比如,北京某民办高校前两年大举引入国内外风险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风投占有学校30%的股份。但这一股权比例并不是按照实际净资产来确定的,而是基于风投对学校未来发展的预期,与学校协商决定。但是,近两年学校的发展非常不理想,结果风投占股比例上涨到40%、50%,如今,这所学校已经完全被外资控制。
一些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问题濒临倒闭,如何收拾这个烂摊子呢?刘林表示,即便学校资金链断裂,但通常还是可以资债相抵,因为学校的房子和地皮都还在。此时,政府可以出面给予学校一定的资金支持,帮助学校渡过难关,或者通过转手的方式让其他机构接盘。比如北京某民办研修学院,举办者挪用办学资金用于房地产投资,结果导致学校资金链断裂,负责人后来锒铛入狱,学校最终被北京一家知名国企接收。
“近几年独立学校至少有1/5转手,暗中交易比较多,名存实亡的比较多。”据业内人士介绍,一些经营不善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转而经营其他业务。“比如位于北京郊区的某家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因为生源匮乏、资金短缺,举办者已经明确表示要把学校改建成一所养老院。”这位业内人士举例说。因为没有了自考生源,还有一些非学历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转行去做职业培训等业务。
“倒闭潮的出现不是教育规律决定的,而是市场规律决定的,是市场挤掉了浮躁的泡沫。”尽管充斥着民办高校转手、暗中交易、倒闭的新闻,但是陈国定却对民办教育的未来充满了信心。
在他看来,民办教育的发展如同自然选择的优胜劣汰,大浪淘沙,“淘去的都是那些无心办学的,真正一心办学的最后还是可以生存下来的。”
王文源也有着同样的共识。他认为,媒体报道了北京、上海、西安、山东等地出现“民办高校倒闭潮”。这是混淆了“民办高校”和“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两个概念。民办高校是指国家承认学历的民办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有大专、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三类,全国目前有700多所民办普通高等院校。另外一类自身没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主要是自学考试助学、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或与成人高等教育机构合作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并非“民办高校”。近些年来,出现问题较多甚至倒闭的,很多都是这类“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突围还需扎紧篱笆开好源
民办教育要想做大做强,钱是关键,也是生命线。由于很难从政府那里拿到经费支持和政策资助,在泥泞中挣扎的民办高校只能从“以生养校”衍生出一系列融资操作。
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初的经济热潮时期,不少金融机构高息揽储,于是,广东出现了教育储备金制度,试图“以息兴校”。在这种运营模式下,从1993年开始的5年间,就有50多所民办高校在广东创立。但好景不长,1996年年底,国家开始宏观调控,银行存款利息一路下滑,教育储备金成了套在学校脖子上的绞索,这些学校中很多因为资金链的断裂而纷纷倒闭。
一直关注民办高等教育的潘懋元教授认为,民办高校的学费水平已经达到了“天花板”,通过增收学费来发展高等教育的空间非常有限。
增收学费的大门已经关闭,一些学校希望通过抵押来获得发展资金。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8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但是,我国《物权法》及我国《担保法》均规定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不得抵押。
面对此困局,一些地方纷纷通过立法加以落实。如《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明确,“鼓励社会基金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鼓励信托机构利用信托手段筹集资金支持民办学校的发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规定,“民办学校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对民办学校实行信用贷款,鼓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投资公司以及其他企业和社会财团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等等。
“国家层面上,推动各级政府为民办高校培育担保体系,建立民办高校的信用体系,并积极开展民办学高校的信用评级工作,同时,将银行纳入民办高校的信用体系中,实现民办高校信用信息的充分流通及利用。”全国政协委员张杰庭认为。
除了形式,刘林还建议可以以收费权作为抵押,筹集办学所需的流动资金或者以此向银行贷款。
学校还可以开发自己的金融产品。比如,在建校舍时,可以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联合开发信托产品,通过这种方式来融资。“尽管成本略微比向银行借贷高一点,但总比借高利贷强。”
“如果学校办学资金确实有盈余,可以建立投资基金。”刘林表示,对此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专门化;二是取之于学,用之于学;三是比例要低,确保可控性。“除非有专门化的理财经费,否则不赞成办学者直接参与投资。而一旦投资失败,要到此为止,不要再追加投资,免得越陷越深。”刘林说。
这些民间尝试只能治标,治本之策是在制度上完善和规范民办高校的治理结构。
目前不少民办高校存在资产流失问题,基本都流失到了举办者个人或公司名下。比如,有的民办高校不以学校名义而是用公司名义收取学生学费。此外,通过控制学校的后勤收入、管理费、知识产权费等手段,从学校掏钱、圈钱。
举办者挪用或侵占学校资金却不被制约的情况之所以出现,就是因为目前民办高校产权不明晰,治理结构混乱,作为决策机构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形同虚设。刘林说:“这就要求把举办者和董事会的关系依法厘清,才能保证学校的独立运营、独立核算,确保法人财产权得以实现。”其中,过户管理制度亟待完善。不少举办者以“为了经营便利,不方便融资”等为由,拒绝把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这就给学校的资金安全埋下了祸根。
“我建议,如果举办者不办理资产过户,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坚持采取不予发证、不许招生、不让办学等强制性措施,通过建立这种倒逼机制,保证资产支配权归学校所有。”刘林告诉记者。
针对部分民办高校的财务混乱问题,一些地方也早已行动起来。上海市要求当地民办学校把办学资金放在政府主管部门可以看到的一个账户上,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对学校财务的监管,取得了很好效果。
宁波市2007年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中就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属于民办学校所有,用于学校发生意外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理。”这是民办教育管理上的一种探索与创新,也是有效规避办学风险、促进民办学校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工作:其中一个重点是要健全审计制度。”刘林表示,此前政府主管部门每年也都要求民办高校做审计,但大多流于形式。“主要原因是没有认识到民办学校是社会公共资产,对于会计事务所提供的审计结果,政府主管部门有审查的义务。”
【政策链接】
1997年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第三十七条 教育机构应当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报审批机关备案。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资。
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第四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本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
(一)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二)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
(三)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较,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其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
2011年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包括高等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2012年 《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参与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举办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境外资金的比例应低于50%。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赴境外办学,增强我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